環保署空保處
非游離輻射管制(微波、高週波紫外線等電磁波)
一、非游離輻射的定義及其對人體健康之影響:
(一) 輻射(radiation)是一種能量傳遞的方式,稱為輻射能,其電磁波譜(Electromagnetic Spectrum)分佈範圍由零赫茲的直流電一直延伸至1032
赫茲的宇宙射線,其
中能量較強的輻射可破壞生物
組織細胞,源自原核內各種變化所產 生之α、β、γ及X射線等,被定義為游離輻射(Ionizing
Radiation簡稱IR)。而能量較弱之輻射,
並不會破壞生物組織 細胞內各種原子和分子,被定義為
非游離輻射(Nonionizing
Radiation,簡稱NIR)。
(二)非游離輻射之頻譜範圍從OHz至2.4×1015Hz,包含項目有60赫茲之高壓輸配電線、變電所、調頻廣播、行動電話
基地台、微波爐、高周波電焊、雷達、衛星
通訊、紅外線、雷射、可見光等。
(三)非游離輻射對人體之生物效應及流行病學的研究方面:依八十六年環保署署委託國立陽明大學執行相關研究計畫報告指出,國外在過去一、二十年來己經有相
當的研究。然在研究輻射頻 率範圍、輸出功率
大小、研究對象、與實驗設計方法上,均有相當程度的差異,所以在結論上仍非常的分歧,而絕大部份的研究結
果仍是:並無明顯的證據顯示,長期或短期暴露於電磁輻射的環境下,會與某些特定生物效
應(如腫瘤)有直接關係。又依經濟部標準標檢局八十九年四月十
三日標檢(八九)三字第OOO四六三九號函指出,國際上包括國際衛生
組織及美國、歐洲(包含瑞典)等政府及相關機構,均長期進行相關研究,惟對於超低頻電
磁輻射對人體是否有害,以及何種範圍以下為安全或何種範圍以上為危險,均尚無醫學上之定論。
二、國內外之防制現況:
(一) 國外對非游離輻射之防制現況
1. 世界各國防制方式:均參考國際非游離輻射委員會(IRPA)所提出建議值再依各國不同國情而訂出自己的建議值,以供相關單位及業者採用。
2.
國外之防制現況:目前國際上只有少數幾個國家之政府及非政府組織對非游離輻射有安全建議值詳如下表:
國家 |
單位 |
對象 |
頻段(f) |
建議值 |
英國 |
國家輻射保護局 |
職業人員 |
50/60Hz |
20000 mG(毫高斯) |
100-1000MHz |
f/100 mW/cm2(毫瓦/平方公分) |
1000-300000MHz |
10 mW/cm2(毫瓦/平方公分) |
一般民眾 |
50/60Hz |
20000 mG(毫高斯) |
300-1500MHz |
f/300 mW/cm2(毫瓦/平方公分) |
1500-300000MHz |
5 mW/cm2(毫瓦/平方公分) |
澳洲 |
交通及通訊部及職業衛生與安全委員會 |
職業人員 |
30-300000MHz |
1 mW/cm2(毫瓦/平方公分) |
一般民眾 |
30-300000MHz |
0.2 mW/cm2(毫瓦/平方公分) |
美國 |
電機電子工程協會(ANSI/IEEE) |
職業人員 |
100-300 MHz |
1.0 mW/cm2(毫瓦/平方公分) |
300-3000 MHz |
f/300 mW/cm2(毫瓦/平方公分) |
3000-15000 MHz |
10 mW/cm2(毫瓦/平方公分) |
15000-300000 MHz |
10 mW/cm2(毫瓦/平方公分) |
一般民眾 |
100-300 MHz |
0.2 mW/cm2(毫瓦/平方公分) |
300-3000 MHz |
f/1500 mW/cm2(毫瓦/平方公分) |
3000-15000 MHz |
f/1500 mW/cm2(毫瓦/平方公分) |
15000-300000MHz |
10 mW/cm2(毫瓦/平方公分) |
3.在國際組織方面:
目前國際非游離輻射委員會(International Non-Ionizing Radiation Committee 因附屬IRPA 所以合稱IRPA/INIRC)對非游離輻射管制也有提出建議值,以
供各國
管制非游離輻射之參考使用,詳如下表:
IRPA |
頻段(f) |
建議值 |
對 象 |
職業人員 |
50/60Hz |
5000 mG(毫高斯) |
1-400MHz |
1 mW/cm2(毫瓦/平方公分) |
400-2000MHz |
f/400 mW/cm2(毫瓦/平方公分) |
2000-300000M/Hz |
5 mW/cm2(毫瓦/平方公分) |
一般民眾 |
50/60Hz |
1000 mG(毫高斯) |
1-400MHz |
0.2 mW/cm2(毫瓦/平方公分) |
400-2000MHz |
f/2000 mW/cm2(毫瓦/平方公分) |
2000-300000M/Hz |
1 mW/cm2(毫瓦/平方公分) |
(二)我國對非游離輻射之防制現況
1.各頻段產生非游離輻射之設備如下表 :
頻
段 |
設 備 |
50Hz至5KHz |
電力公司所使用之高壓輸配電線、變電所。
家電用品:電磁爐、吹風機、電腦、電視機、洗衣機、電毯、冷氣機、檯燈、電刮鬍、錄放影機。 |
5KHz至500MHz |
廣播電台:調頻廣播FM、調幅廣播AM。
無線電及電視訊號:AM收音機上之天線。
高周波電焊機。
|
500MHz至50GHz |
無線電波:行動電話手機、行動電話基地台。
雷達、微波爐。 |
50GHz至2.4×1015Hz |
雷射:工業上使用之雷射切割機、醫院使用雷射儀器。
可見光:太陽光、加熱鎢絲。
紅外線:夜視鏡、太陽光、烤箱、煉鋼、電燈泡、烘烤麵包機。 |
2.我國防制現況:
目前中國國家標準局於六十九年八月十三日對電磁輻射對人體影響訂有安全建議值(CNS6141);適用於頻率 範圍從10MHz至100GHz,主要設備包括廣播電
台、無線電及電視訊號。
行動電話基地台等、平均輻射指標為10mW/cm2(毫瓦/平方公分)。至於對產生非游離輻射之設備,各相關主管機關並無訂非游離輻射之標準。
3.非游離輻射設備之國內主管機關及其相關法令:
對 象 |
使用場所 |
主管機關 |
相關法令 |
雷射切割機、雷射焊接機、高周波電焊機 |
工廠內 |
行政院勞工安全委員會 |
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及勞工健康管理規則第二條之規定,凡是雇主對輻射線(含游離及非游離輻射)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 |
雷射儀器 |
醫院內 |
行政院衛生署 |
依醫療法第六十八條及醫療機構購置及使用昂貴或具有危險性醫療儀器審查及評估辦法第八條之規定,醫療機構購罝及使用昂貴或具有危險性醫療儀器,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予必要之審查及評估,如發現有違反規定、危害人體健康或妨礙公共衛生、安全之虞者,得停止使用。 |
家電用品:電磁爐、吹風機、電腦、電視機、洗衣機、電毯、冷氣機、檯燈、電刮鬍刀、錄放影機。 |
民宅內、營業埸所及娛樂場所 |
經濟部標準局 |
依現行商品檢驗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之規定:應施檢驗國內市場商品之檢驗項目及標準,由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經檢驗不合格時,主管機關得命令其停止生產、製造、陳列或銷售。 |
廣播電台:
調頻廣播FM、調幅廣播AM |
樓頂 |
行政院新聞局及交通部電信總局 |
廣播電視法第三條及第十條之規定:電台之設立,應填具申請書,送由新聞局轉送交通部核發電台架設許可證始得裝設,裝設完成,向交通部申請查驗合格,分別由交通部發給電臺執照後,新聞局發給廣播或電視執照後,始得正式播放。而電台主要設備及工程技術之審核,電波監理,頻率、呼號及電功率之使用與變更等由交通部主管之。 |
行動電話及基地台 |
樓頂 |
交通部電信總局 |
依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第二條第十一項之規定:關於工業、科學、醫療及其他具有電波輻射性電機及器材有關輻射之管理事項。 |
台電公司所使用之高壓輸配電線、變電所 |
屋外環境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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