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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污染鋼鐵材鑑定規範 一、目 的 為防止鋼鐵原料、半成品、成品在生產過程中,遭受輻射污染,管制受污染之鋼鐵原料、半成品、成品流通及使用,以確保民眾之安全,特訂定本暫行規範。 二、定 義 所稱「鋼鐵原料」,主要指廢鋼鐵,亦含五金下腳廢料或報廢機具。「半成品」,指鋼錠、鋼胚,或其他經由原 料型態冶煉而成之鋼鐵半成物。 「成品」指鋼筋、鋼管、鋼樑,或其他由原料型態或半成品型態加工製成之鋼鐵成品。 三、偵測儀器 鑑定輻射污染鋼鐵材所使用之偵測儀器及操作之規定如下: 可度量加馬劑量率之輻射偵測儀器。 偵測儀器之加馬劑量率偵測低限為○•一微西弗/小時或一○微侖目/小時。 度量能量介於100keV∼2MeV之加馬射線;偵測儀器之能依性應小於±20%,誤差應小於±20%。 以環境輻射偵測儀器(單位以 Sv/h或 rem/h顯示)或污染偵測儀器(單位以cps, cpm顯示)度量。 上述偵測儀器應按規定接受合格校驗單位定期校正。 四、輻射污染鑑定標準 鑑定輻射污染鋼鐵材之標準規定如下: 以鋼鐵材表面之加馬劑量率超過○•五微西弗/小時(即0.5μSv/h)或五○微侖目/小時(即 50μrem/h)為鑑 定標準(包括背景輻射)。 以污染偵測儀器計測率超過背景輻射之五倍值為鑑定標準。 五、偵測方式 偵測方法皆以可近表面偵測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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